龙建院党字〔2023〕61号关于马修辉等同志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通知.pdf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赌博导航官网》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城市规划、建筑学、建筑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建筑机械与设备、工程检测、建材与制品、工程造价、岩土工程、建筑工程测量、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道路桥梁与隧道工程、园林绿化、市政环境工程、环卫工程、城市燃气、房地产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村镇建设、建设信息工程、建设管理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城乡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以及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城市规划师、建筑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城市规划师、高级建筑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 2 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 5 年。
三、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2 年,任助级职务4年;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7 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6 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 5 年;
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0 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 5 年。
第八条 获取与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能系统地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熟悉本专业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四)了解本专业和主要相关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五)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六)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1项市(地)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本部门(企业)科研项目1项;
(二)参与完成1项市(地)级科技项目的推广应用,或参与完成1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三)参与完成1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2项中型风景园林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1项区域城(村)镇体系规划、镇或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风景区详细规划设计;
(四)作为主要设计人完成1项二级工程或3项三级工程的勘察或设计,或参与完成2项二级工程或4项三级工程的勘察或设计;
(五)参与完成2项二级工程,或完成3项三级工程的施工、监理或管理;
(六)参与完成2项中型桥梁工程,或累计完成2平方公里城市道路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或管理;
(七)参与完成2项中型或完成2项小型城市燃气、供热、给排水或污水垃圾处理工程的科研、设计、施工或管理;或从事城市公用事业中型生产企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技术管理较突出,无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八)作为实验室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10项单位工程或10项生产材料(构配件)应用的检验、检测;
(九)参与完成1项二级工程或完成3项三级工程的投资策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项目财务评价以及工程(概)预算、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或审核;
(十)在工程质量、建设安全、工程造价、招标投标、建筑节能、房产物业、建设信息和科技情报等管理岗位工作5年,技术水平较突出,工作成绩显著;
(十一)参与完成1项地方标准的编制;
(十二)解决过2项生产技术管理中的关键问题或编写过2份本部门有关技术文件,并付诸实施。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参与人完成的1项科研项目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2、作为参与人完成的1项科技推广应用项目,获经济效益100万元;
3、作为参与人完成的1项工程项目获市(地)级优秀勘察设计、优质工程、标准化样板工地奖励;
4、作为参与人制定的1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实施效果较好;
5、工作业绩较突出,提出1项科技建议或解决2项设计、施工、生产等方面复杂技术难题,或节约建设资金100万元,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
6、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与申报的学科专业必须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 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四)熟悉本专业和主要相关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五)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六)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1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国家及省自然基金项目;
(二)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市(地)级科研项目;
(三)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科技项目的推广应用,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省(部)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四)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1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2项中型风景园林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或主持完成2项区域城(村)镇体系规划、镇或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风景区详细规划设计;
(五)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一级工程或3项二级工程的勘察或设计,或作为主要设计人完成3项一级工程或4项二级工程的勘察或设计;
(六)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1项一级工程,或2项二级工程,或1项二级工程和3项三级工程的施工、监理或管理;
(七)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中型桥梁,或城市主次干道20公里或非主次干道60公里的设计、施工或管理,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20万人口以上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或交通工程设计;
(八)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大型城市燃气、供热、给排水或污水垃圾处理工程项目中子项的设计、施工或管理;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中型城市燃气、供热、给排水或污水垃圾处理工程的科研、设计、施工或管理;或担任城市公用事业大中型生产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5年,技术管理水平突出,无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九)作为实验室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20项单位工程或20项生产材料(构配件)应用的检验、检测;
(十)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1项一级或3项二级工程的投资策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项目财务评价以及工程(概)预算、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或审核;
(十一)在工程质量、建设安全、工程造价、招标投标、建筑节能、房产物业、建设信息和科技情报等管理岗位工作10年,工作成绩显著;
(十二)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1项行业标准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员完成1项地方标准的编制;
(十三)组织制定2份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或技术规定,经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付诸实施。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参与人完成的1项科研项目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主持完成的1项科研项目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2、主持完成的1项科技推广应用项目,获经济效益 200 万元;
3、作为主要贡献者(等级内额定人员)完成的1项课题或项目获省(部)级科技进步等专业奖励;
4、作为主要贡献者(等级内额定人员)完成的2项课题或项目获市(地)级科技进步等专业奖励;
5、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的1项工程获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优质工程、行业示范工程、标准化样板工地奖励;
6、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的1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实施效果较好;
7、解决2项设计、施工、生产中长期未解决的疑难技术问题,或节约建设资金200万元,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经省(部)级专业部门鉴定认可;
8、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与申报的学科专业必须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赌博导航官网》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马列·科社、党史·党建、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民族问题研究、国际问题研究、历史学、文学、语言学、体育学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社科研究单位及高等院校中从事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社会科学研究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所从事研究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能够独立进行研究工作,写出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或有一定应用价值的专题研究报告。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单位重点科研课题研究1项,研究成果公开发表,作为作者,独立完成字数2万字以上。
2、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专题研究报告2篇,每篇字数5000字以上。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第十一条 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练掌握所从事研究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在所从事研究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创见性研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较强的综合研究能力,撰写过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论文、著作、专题研究报告,产生了较大社会反响,或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
(二)能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所从事研究领域的重点课题研究工作的能力,具有相当的对策应用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研究成果获市(地)级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
2、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主持本单位研究课题2项,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独立完成字数5万字以上;
3、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专题研究报告6篇,每篇字数5000字以上,其中1项研究成果被市(地)级以上决策机构采纳,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1部,字数10万字以上。
2、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第十二条 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
(二)对所从事研究领域的某一方面有全面的开创性研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在所从事研究领域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上有突破,撰写过高水平的论文、著作、专题研究报告,产生了重大社会反响,或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
(二)能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某一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研究工作的能力,具有提出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佳作奖1项或市(地)级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
2、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主持重大研究课题3项,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独立完成字数8万字以上;
3、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研究报告8篇,每篇字数5000字以上,其中2项研究成果被市(地)级以上决策机构采纳,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7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1部,字数15万字以上。
2、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凡申报副高级、正高级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参加答辩。
第十九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经济系列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赌博导航官网》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经济、国际商务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专职或主要从事经济和国际商务贸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高级经济师、高级国际商务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经济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研究。
(二)掌握国家经济政策、法规或国家对外贸易政策、法规及相关的国际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三)了解国内外的经济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知识、新理论解决经济活动或国际国内商务活动中的重要问题。
(四)了解与经济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理论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和经济研究能力,为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提出有科学价值的对策与建议;
(二)具有经济决策能力,胜任较高层次的经济管理工作,解决企事业单位经济或国际商务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在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
(三)具有较强的管理工作能力,胜任本专业工作和本专业与相关专业配套和协调的经济、技术管理或国际商务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和市场分析能力,为企业发展进行过成功的经济分析和策划;
(五)参与制定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或对外贸易发展计划、工作条例、规范的编制、撰写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本行业或本部门撰写经济分析报告、管理规章制度等5篇(项),并被采纳;
2、主要参加1项省(部)级经济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划的制定工作;
3、主要参加1项市(地)级重要经济问题的调研工作;
4、主要参与完成1项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成果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5、主要参与完成项目获得市(地)级科技成果奖(含相当的等级奖励,等级额定获奖人员)1项。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中级任职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评审年限要求。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档案系列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赌博导航官网》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档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各级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及其它部门中从事档案管理、档案科学理论与技术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四、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级职务4年;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较坚实的档案学理论基础,较全面地掌握与本岗位相关的档案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三)了解档案专业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
(四)一般地了解相关政策、法律和现代科技、管理科学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独立完成或直接参加完成档案专项业务工作,解决有关业务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创新能力,在业务工作中有所创新。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掌握计算机应用技能,并能辅助进行档案管理。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按标准独立完成或直接参加完成档案业务工作,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2、通过调查研究,对本单位档案工作提出过有针对性的建议或可行性方案;
3、参与制定有关档案工作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 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练掌握档案专业理论知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研究水平,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掌握档案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
(三)熟悉国内外档案工作水平和发展趋势,能对档案事业发展提出可行性设想。
(四)了解与档案专业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解决过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档案专项工作,并有较强的决策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研究创新能力和写作能力。对所承担的某项难度较大的专业技术工作写出综合报告、专题调研报告或档案利用分析报告等。
(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赌博导航官网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四)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本职业务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获得省级档案学会二等奖的公开发表的本专业论文1篇;
2、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作出了重要贡献,并得到市(地)级档案主管部门的认可;
3、通过调查研究,对本单位档案工作提出过有针对性的建议或可行性方案,并被采纳;
4、完成省(部)级档案主管部门科研项目1项,其成果经省(部)级档案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5、解决档案利用工作中的难题,完成高质量的专项档案利用分析报告;
6、完成档案专业科研课题研究或档案史料专题研究项目1项,经专家认定,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译著或利用档案史料撰写的历史专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理论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造诣。
(二)熟练掌握档案行业的政策、法律、法规,并有深入的研究。
(三)熟悉国内外档案工作水平和发展趋势,对档案事业发展提出过可行性设想,并得到专家或相关部门的认可。
(四)熟练掌握与档案专业相关专业的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能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学术研究,解决过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工作成绩卓著,对档案事业的发展有较大贡献。
(二)具有较强的综合研究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写作能力,工作中有创造性。
(三)能承担或主持制定本地、本部门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制订档案管理工作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四)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进行档案信息收集和数据处理,并能辅助进行相关的科学研究。
(五)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赌博导航官网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获得省级档案学会一等奖的公开发表的本专业论文2篇;
2、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其成果经省(部)级档案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3、档案专业论著或档案史料编纂研究成果获国家二等奖或省档案学会一等奖;
4、对档案业务建设或档案现代化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过3项系统的有实用价值的建议或可行性方案,并被省级档案主管部门采纳或认定;
5、获省级科技进步或社会科学二等奖;
6、独立完成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或档案学会组织的档案理论与实践专题讲座4个专题;
7、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作出了重要贡献,得到省级档案主管部门的认可。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利用档案史料撰写的历史专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5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申报者所提供的科研成果,若属于研究成果,须提供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或专著,或调研报告等;若属于应用成果,须提供有关部门的鉴定证书或验收通过报告。
第十九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